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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中国民主建政行动纲要(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序言和联邦中国议会选举)
袁红冰执笔
序言
一、为挽救中共在历史上已经造成的中国分裂,并避免正在形成的中国分裂;
为避免正在形成的中国社会的全面动荡和崩溃;
为避免中共全面法西斯化将中国拖入内战和外战的灾难;
特别是,为否定极权专制,确立符合人性和正义原则的社会形态,特制定本纲要。
二、历史又一次遇到这样的时刻――必须铸造重大的政治事件,来解决与国运攸关的重大政治课题。
这个重大的政治课题就是:尽早终结中共一党专政的体制,以便阻遏前所未有的社会危机转化为社会的全面崩溃,从而拯救中国的命运。
中国只有踏过极权专政的阴影,才能远离人性悲剧和社会灾难,走进符合人性和正义原则的社会。
中共极权专制在下列意义上已经失败:
1.
作为中共极权专制精神凝聚力的共产主义理论和其它相关理论,现已沦落成精神破落户;
2.
作为极权专制之魂的具有绝对权威的领袖已经不再可能;
3.
中共极权专制在中国已经丧失道德感召力,只能靠国家恐怖主义维持政治存在;
4.
中共官僚体系完全丧失理想与信念,彻底腐败,已经变成黑手党性质的食利者阶层。这个食利者阶层既不对国家负责,也不对社会负责,甚至不对他们自己的“党”负责。他们只对家族的私利和个人的荣辱负责。
5.
中国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程度,早已超出了极权专制的体制所能容纳的范围。
中共极权专制之所以还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历史运行的惯性,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迄今为止民主运动没有形成具有创造历史能力和强大政治能量的机制,在中共极权专制的腐朽骨架上,施以最后一击。
建立强势的民主运动政治机制,猛烈震撼夕阳残照下的中共极权专制政治结构,使之颓然崩溃――这是本行动纲要一切政治设计的起点,而行动纲要的终点,将是联邦中国由理念向实践过渡的完成。
联邦中国民主建政第一步――联邦中国议会的民主选举
一、联邦中国议会选举的原则:
1.
民主选举联邦中国议会的法理依据。
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之精神,任何国家的政治权力都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渊源;人民的意志则必须通过定期和真正的自由选举表现。
2.
民主选举联邦中国议会,是一项严峻的政治行为。
五千年中国文明史的政治实践中,
人民的意志从未成为中国大陆政治权力的根据。中共则是用暴力建立政治权力,用国家恐怖主义维持政治权力。
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体现的现代法律精神,不以人民意志为渊源的政治权力没有合法性,不建立在真实而自由的人民选举基础之上的政治权力是非法的。
联邦中国议会选举,将在中国大陆极权专制政治的暗夜中,撞响自由的晨钟。
此次民主选举是一项严峻的政治行为,她会开创联邦中国的万年历史。民选的联邦中国议会一旦成立,就将以合法的政治权力实体的资格,消解中共极权专制存在的全部法理基础。
联邦中国议会的诞生过程,将使“民主选举”这个概念,获得崇高的历史价值。
3.
民主选举联邦中国议会是神圣的事业。
民主选举联邦中国议会是神圣的事业。这项事业属于全体渴望自由民主的人们。
选举过程,将是不同阶层、不同民族、不同政治派别、不同信仰的人民,基于自由民主理念,共同作出政治选择的过程。因此,这也将意味着全民大和解的开端。
中共极权专制长期在人们中间播散仇恨的种子。而清除极权专制必须迈出的一步,就是实现全民大和解――各阶层之间、各民族之间、各种政治派别之间、各种信仰之间、各种人群之间,以及每个个体之间的大和解。
当然,必须明确指出,全民大和解只能以清除极权专制,实现民主宪政为原则。
二、联邦中国议会强势的政治效应:
联邦中国议会将携强势的政治效应而横空出世。
1.
联邦中国议会至少应设立宪法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外交委员会、人权保障委员会、中国文化复兴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秘书局;并应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议员的人数应根据各选区人口数量和各选区的民族特性两个基本依据确定。
2.
联邦中国议会的首要任务,是创立联邦中国宪法。
宪法的创立将表明,联邦中国的法律形态已经得到确立;符合人性和正义原则的全新的社会形态,在法律的范畴内已得到实现。
3.
宪法制定应遵循联邦制原则。联邦中国由大陆地区、蒙古地区、西藏地区、新疆地区、东北地区、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地区之人民,按照民主、法治原则自由表达的意愿形成。
4.
联邦中国议会将向全体公民和世界各国政府以及联合国宣布,依靠暴力夺取政权,依靠国家恐怖主义维持政权,完全剥夺中国公民选举权的中共政权,是非法的政治权力,因此也没有资格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民选的联邦中国议会才是建立在中国人民意志之上的合法的政治权力。
5.
联邦中国议会将制定基本法律,使宪法各原则具体化为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符合法治原则的经济秩序、符合人性原则的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符合公平原则的司法程序和符合人权原则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由联邦中国议会――这个既存的政治权力实体――所承载的自由民主社会的法律形态,既会对中共极权专制产生强烈的瓦解力,也是对渴望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的中国人民的伟大召唤。
6.
联邦中国议会将选定联邦中国总检察长。
总检察长的第一项职责,就是对中共暴政犯下的种族灭绝罪、群体灭绝罪、文化灭绝罪、信仰灭绝罪、屠杀人民罪、政治迫害罪、奴役人民罪、酷刑罪等反人类罪行,以及利用权力掠夺社会财富罪和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罪,提起公诉;并对继续犯有以上各项罪行的首恶者和直接执行者,发出全国通缉令,同时将通缉令送达各国政府,要求国际司法援助。
7.
联邦中国议会将选定联邦中国大法官。
大法官将对总检察长提起公诉的中共暴政犯下的反人类罪,和其它严重犯罪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审判将依照相关国际法和人权法确定的正当程序进行。被告人将受到公正的审判,并依法受到的人道主义的待遇。
联邦中国将废止死刑。
必须特别强调,对中共暴政所犯各项罪行的追诉,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对无辜的共产党员的歧视。事实上,绝大部分中共党员也是中共暴政的受害者;在许多重大历史时刻,正是一些共产党员对中共暴政作出了大义凛然、英勇不屈的抗争;大量共产党员退出共产党的正义行为,也是对中共暴政的有力反抗。历史是公正的,这些共产党员已经由于他们抗争暴政、申张正义的行为而名垂青史;即将实现的民主政治绝不会再允许对任何人的政治歧视和政治迫害存在。
8.
联邦中国议会将发出《告中国农民书》、《告中国工人书》、《告中国知识分子书》、《告中国企业家书》、《告中国大学生书》、《告中国共产党普通党员书》、《告中国军人书》、《告中国警察书》、《告中国官员书》、《告宗教界人士书》。以上十告书召唤各阶层中国人民维护自己的人权,以现代人类理性良知所认同的一切方式,勇敢地抗争暴政;召唤所有良知未泯的中国人,为使联邦中国由法律形态转化为现实形态而竭尽所能。
联邦中国的民主建政过程,乃是属于全体中国人的伟大事业。
9.
联邦中国议会将责成议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共同拟定组建联邦中国银行和发行民主建政债券的方案,并经法律专家设计切实可行的法律机制,实施之。
10.联邦中国议会是一项庄严的宣告――中国的历史已经不再容忍不经人民同意就垄断国家权力的行为,“主权在民”原则即将崛起为坚硬的政治现实。
人类社会的历史本质上是心灵的过程。联邦中国议会强势的政治能量将在心灵的战场上,彻底击垮中共暴政。自由民主在心灵战场上的凯旋之日,便是极权专制在现实中大崩溃之时。
三、联邦中国议会是整合所有反极权专制的政治力量的最恰当形式。
在共产主义世界性大溃败的背景下,中共暴政却依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究其原因,根本在于,迄今为止,中国的反极权专制力量尚未创造出凝聚巨大政治能量的政治组织形式,对中共暴政作具有历史终结性的震撼。
多年来,中国海外民运不断寻找在传统政党或准政党组织形式框架内的联合。但每一次联合都败于政治观点的纷争、政治道德人格的缺陷。小派别丛生、小组织林立的现状,又使海外民运根本无法形成对中共暴政有力的政治挑战。
中国的民主运动迫切需要这样一种政治组织形式:一方面能容纳各种反极权专制力量的不同观念,一方面又能避免不同观念的争议互相抵消政治能量,并通过特定机制,使争议中的各种政治能量形成统一意志,以最终形成对中共暴政的强大震撼力。
联邦中国议会正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政治组织形式。
议会的基本性质之一,就是容纳各种不同观念的争论,不同派别的竞争;不同观念的争论,不同派别的竞争,正是议会这种政治组织形式的生命活力的源泉。而容纳了不同观念,容纳了不同派别,也就意味着同时容纳了所有这些观念和所有这些派别所蕴涵的政治能量。
议会的另一个基本性质在于,能够把不同观念的争论,不同派别的竞争,纳入法治化和严格程序化的范畴,从而使这种争论和竞争不仅不会撕裂议会,反而成为议会运作充满活力的象征。
议会还有另一个极端重要的基本性质,那就是能够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多数选择原则,以宪法、法律、法案和其它议会决议的方式,使争议的不同观念,竞争的不同派别形成统一的意志。这种体现自由民主理念的统一意志形式,即联邦中国议会通过的宪法、法律、法案和其它决议,乃是凝聚着巨大政治能量的民主之剑;乃是震撼中共暴政的万钧之雷霆。
四、选举范围:
1.
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范围:
中国大陆地区公民、蒙古地区公民、西藏地区公民、新疆地区公民、东北地区公民、台湾地区公民、香港地区公民、澳门地区公民、和海外华人,均有联邦中国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关于海外华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特别说明:
依据《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之精神,人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国籍。同时,依据国际法的有效实践,双重国籍是合法的概念。
因此,海外华人中已加入外国国籍,同时又愿意保留联邦中国国籍者,均依法享有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于各种原因流亡海外仍未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人,享有当然的此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选举权资格和被选举权资格的年龄限制:
(1)公民唯有达到18周岁才能行使此项选举权。
(2)公民唯有达到25周岁,才能行使此项被选举权。
4.关于《联邦中国议会》选举的投票方式:
在中共极权专制现在非法管辖的地区之公民,可以采用网络的方式,或者邮寄的方式进行投票;台湾地区公民、西藏流亡政府管辖之公民、香港地区公民、澳门地区公民,和海外华人,应采用实票的方式进行投票。
5.关于选举的投票率:
由于中共官僚集团仍然以国家恐怖主义的方式坚持极权专制,仇视绞杀一切真正民主的行动;由于此次联邦中国议会民主选举一旦实施,必将撞响中共极权专制的丧钟,因此,中共一定会用各种方法,剥夺各地区公民选举联邦中国议会的权利。
有鉴于此,选举投票率预计不会很高。但是,在这个创造历史的关键时刻,投票率并不是最重要的,以民主选举的方式确认“主权在民”的原则才至关重要。只要联邦中国议会通过自由而真实的选举诞生,并开始依法运行,一个伟大的历史过程便无可阻止地开始了。
五、联邦中国议会运作的法律规则:
联邦中国议会运作的法律规则,应由法律专家征集世界各国议会运作的成熟经验制定而成,并由联邦中国议会通过实施。
六、选举的筹备:
1.
公布《联邦中国民主建政行动纲要(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在世界范围内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
2.
尽快开始组建《联邦中国议会》民主选举筹备委员会。一切关心中国自由民主前途的人均可加入筹备委员会。但是,为保障选举的公正性,为了表明筹备委员会工作的公益性,凡参加筹备委员会者,均须事先声明放弃自己关于联邦中国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筹备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都要遵守这样的誓言--“超越自我,公正廉明;愿将生命作为祭品,献给中国的自由民主事业。”
《联邦中国议会》民主选举筹备委员会是超党派的工作机构,对所有关心中国自由民主进程的人开放。
3.
选举筹备委员会组成后,应向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各国议会和政府、各非政府性人权组织,通报联邦中国议会民主选举的全部信息,以求得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选举的过程必须有中立的国际组织参与和监督。
4.
选举的期间:
对于上述第1、2、3项活动的期间,应根据运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故暂不作硬性规定。但是,应当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联邦中国议会的民主选举。
七、结语:
联邦中国议会是自由民主的象征,但更是具有坚硬现实性的政治权力。这项产生于合法选举的政治权力,将是撕裂中国专制铁幕的雷电,将是开创中国自由民主命运的犁锄。因此,联邦中国议会的选举,乃是创造历史的重大政治事件。
创造历史是艰难的,但只有踏碎艰难,才能赢得凯旋,而且艰难越严峻,凯旋的荣耀便越辉煌。
未来的历史定然会看到,联邦中国议会强大的政治能量一旦释放,必将磅礴万里,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中国大陆的极权专制。
一切追求自由民主的人们,让我们为推动这一伟大历史时刻的早日来临,立刻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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