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市教育局关于吊销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成立于2001年7月,原名鄂尔多斯藏语学校,由原伊克昭盟教育体育局批准成立,学校举办者、法人、校长为巴图张嘎,现校址位于东胜区北郊210国道立交桥南1000米处,校舍租赁。2009年3月3日,该校突然向市教育局提出因办学存在诸多困难请求终止办学,并提交了终止办学申请。市教育局领导多次同巴图张嘎谈话,对其提出的问题予以核实解决。3月11日,市教育局组成调查组赴该校调查了解情况,获知该校遇到了教学用地购置纠纷和办学经费不足等问题。此后至5月25日,市教育局一直协调解决东胜区人民政府与巴图张嘎因划拨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教育用地引起的纠纷问题。但巴图张嘎始终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对市教育局介入协调解决教育用地纠纷持有抵触情绪。市教育局于5月22日印发《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鄂教发〔2009〕23号),决定于5月26日至28日对全市民办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进行评估。但当评估组根据工作安排,于5月26日上午到该校进行评估时,发现该校已于5月25日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放假。此后,巴图张嘎一直杳无音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应当终止”和《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章程》第五条 “学校创办后,不得自行终止。如遇特殊情况要终止的,必须上报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终止”的规定,市教育局在接到该校请求终止办学的申请后,可以同意该校终止办学。但鉴于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该校与东胜区人民政府尚未达成解决教育用地纠纷协议的实际,市教育局未下达批准终止办学的决定。正当市教育局协调解决纠纷之际,该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提前放假,自行终止办学,实为因未达成解决教育用地纠纷协议而“恶意终止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可“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该校擅自提前放假,有意躲避全市民办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评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依法接受监督义务”的规定。基于以上原因,经研究,决定吊销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编号为“教民1527013050011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发文之日起,该办学许可证作废。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